打折微信:18
08
98⒉8470
哈尔滨物业相关规定
哈尔滨的物业管理遵循着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安全。物业公司需具备相关资质,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物业费用的使用需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此外,物业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如绿化、安保、清洁等,确保居民生活舒适便利。
同时,业主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按时缴纳物业费、不损坏公共设施等。如遇物业纠纷,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这些规定共同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让居民在哈尔滨享受美好的居住环境。
哈尔滨醉新物业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以下是《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七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协会
*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第四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案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和期限;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章 建设单位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物业服务
* 第三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物业保修金
* 第五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首次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还涉及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如需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建议查阅《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原文或咨询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律师。
哈尔滨物业有什么规定
哈尔滨物业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
2.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保洁、绿化、保安、维修等。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 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经营:
* 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物业保修金:
*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将物业保修金存入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
5.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6. 物业服务收费: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质量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 物业保修金使用:
* 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此外,《哈尔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还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团购热线:188982470
哈尔滨物业有什么规定,哈尔滨最新物业管理条例此文由臻房小雷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